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来源:曹建军律师浏览次数:18 时间:2019-11-30 09:44
在再审申请人李艳霞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应依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计算损害赔偿,而应主要考虑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被诉侵权人商标设计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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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申请人李艳霞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应依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计算损害赔偿,而应主要考虑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被诉侵权人商标设计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参考。